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嗣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伊並未殺人,真正殺人者為 黃木森 ,事證明確,且因抗告人遭誣攀致其母受此精神打擊,現罹患重病在身,為善盡人子之責,請停止羈押,以維護人權云云;惟查抗告人是否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必要?係屬事實問題,為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其有酌斟之權,非抗告人所得任意指摘,抗告人之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洪耀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