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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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乙○○因竊盜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非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核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意旨認本件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係誤解法律之規定,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