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徐維林 被告 邱彥翔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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