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83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
辦事處即 楊文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萬8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