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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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決(八十九年度少連易字第八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四號),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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