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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