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2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請釋明對此票據有何法律上之權利,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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