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 宋炫毅 被告 黃献鴻 即躍鴻工業社上當事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吳淑願通譯洪榤嶸到埸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565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7,5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本院卷第69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主張內容及其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勞動調解程序之陳述。
二、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15日歇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於該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等情為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297,5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