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 黃正毅 被告 李彥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