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債權人 林美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憲 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蔬菜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延味便當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㈣提出債務人「江憲紘(住○○市○○區○○路○○○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