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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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