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清宗 代理人 林宛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塗孫晉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塗孫晉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款新臺幣385,000元及其利息。經查,聲請狀所附台幣付款交易明細查詢,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1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更正暨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