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債權人 洪博書 代理人 張少洋 債務人 許鈴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其利息,惟並未提出其中本金3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超過15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