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劉美娟 被告 江桂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3、25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03、2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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