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49號聲請人 陳林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清練 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1年9月27日死亡,其生前育有子女 林輝煌 (歿)、 林輝吉 (歿、無嗣)、 林輝權林輝鎰 ,林輝煌育有子女 林嘉振林佩蓉林姿佑 ,林輝權育有子女 林冠霆林佳慧林宗翰 ,林輝鎰育有子女 林欣儀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姐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林輝權、林輝鎰、孫子女林嘉振、林佩蓉、林姿佑(代位林輝煌)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972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孫子女林冠霆、林佳慧、林宗翰、林欣儀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