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60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