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許賴玉霞
相 對 人 許原溢
林沁潔
許栩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84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吳昌穆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
│││人負擔│
├───────┼────────┼───────────┤
│第二審裁判費│10,164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
│││人負擔│
├───────┼────────┼───────────┤
│合計│12,484元│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12│
│││,4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