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82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43號判決被告無罪,於民國97年4月10日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1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37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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