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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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9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林秀英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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