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承恩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承恩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鍾承恩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而被害人 郭冠麟 已表明伊沒有要告被告,亦不向被告求償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9頁),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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