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良 原告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被告關心羚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關於原告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追加自訴被告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無罪部分,業經本院撤銷並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本院僅應就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