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信選任辯護人葉育泓律師
宋英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信、告訴人詹 美玲 均為陽光山林社區(下稱本案社區)第26屆管理委員會之委員,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12時28分許,在不詳地點,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本案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群組內,發表:「…26屆法務召委私相授受交給當時行召美玲管理,沒有提案管委會…」等文字訊息,指摘告訴人管理本案社區之臉書專頁係自法務召委 田錦宏 處私相授受,而未經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不實情節,足生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被告履行後表明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見本院易字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79頁至第81頁)。是依上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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