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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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4月、1年確定,合計刑期
3年,於97年5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163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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