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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