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68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蔡易紘 上開當事人與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處間因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