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
何振茂顏川清王建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
0號被告劉忠、何振茂、顏川清、王建昌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惟扣案之象棋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900元(聲請書誤載為15,000元),係當場賭博之財物及器具,業據被告劉忠等人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4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7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象棋1副、賭資1,9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認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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