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冰箱1臺、木製餐桌加6張椅子、
微波爐1臺、冷氣機(含室外機)共2組、衣櫥1座)之價額,並
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