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楊東宏
莊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銘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520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