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司彰調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洪玉屏 等2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陳洪玉屏及未據提出真實姓名、年
籍之 洪某 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 陳明 全體相對人
之姓名,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
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之真實身分並予通
知,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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