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鄞金蓮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
被   告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先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6,022
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
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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