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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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15號

原告 任一鳴

被告 彭煥鈞

黃億姝

追加被告 龔致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2日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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