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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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15號
原告 任一鳴
被告 彭煥鈞
追加被告 龔致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11月12日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