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裕因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裕因竊盜等七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七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陳宏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二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各為有期徒刑1年2月│││││。(共二罪)│├────────┼──────────┼──────────┼──────────┤│犯罪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38號│100年度偵字第1738號│100年度偵字第73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56號│100年度易字第256號│100年度易字第2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56號│100年度易字第256號│100年度易字第2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14號│100年度執字第1514號│100年度執字第1568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4年2月)│4年2月)│4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4日下午3時10│99年11月19日│100年1月31日│││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0號│100年度偵字第711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7號│100年度易字第1792號│100年度易字第18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7月12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7號│100年度易字第1792號│100年度易字第18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37號│100年度執字第9830號│100年度執字第1206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4年2月)│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