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言州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12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言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該等案件,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第二審判決日即為該案件之確定日。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11號以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8月9日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30號判決上訴駁回,依前開說明,該案件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即應於100年8月9日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2記載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分別為100年5月6日、
100年8月1日,均有誤會)。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除前述編號2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外,餘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則上開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即應為附表編號2所示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8月9日所為之100年度上易字第930號刑事判決,依上開說明,自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魏言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4日或25│98年7月28日│100年2月2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7號│字第27332號│毒偵字第14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8│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89││事實審││號│930號│9號││├────┼────────┼────────┼────────┤││判決│100年4月1日│100年8月9日│100年7月15日│││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5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89││判決││613號│930號│9號││├────┼────────┼────────┼────────┤││判決│100年5月10日│100年8月9日│100年8月8日│││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042號│執字第11121號│執字第10068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4││事實審││2號││├────┼────────┤││判決│100年7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4││判決││2號││├────┼────────┤││判決│100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