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王炳松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1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61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61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4日駕駛7479ES車在公園路台大醫院
停車場倒車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KK7196號車。本院依侵
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認被告應賠償原告鈑金新台幣
648元、烤漆工資新台幣3,715元、零件費新台幣2,698元
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駁回原告零件未折舊之部分。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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