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白蓮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上訴人赫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聖献 被上訴人鄭盟懿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芬 被上訴人中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河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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