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士豪 住臺中市○里區○○路○○○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7,341元,應徵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