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伊珊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伊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
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均緩刑貳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
56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日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