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呀米果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新民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
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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