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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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源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被告 陳春明 (另行審結)因礙於每位牙醫師只能開立一
家診所,乃與被告王源協議,自民國95年7月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代價,由被告王源擔任負責醫師,並持被告 王源之 牙醫師證書向行政院衛生署以「杏心牙醫診所」(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原址改名為「名一牙醫診所」)開業,並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中央健保局)簽約為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 詎渠 等均明知被告王源未在「杏心牙醫診所」從事醫療業務,且均明知被告 洪永鎕胡泰順 (均另行審結)均未取得合法之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與被告洪永鎕及胡泰順共同基於使被告洪永鎕及胡泰順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以每月5萬元之代價,僱用被告胡泰順在診所內為病患代碼A、代碼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卷內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及 楚萃勛 等不特定病患從事治療齲齒、牙周病及製作牙套等醫療行為;另以每看診人次2,000元之代價,雇用被告洪永鎕在診所為病患 徐申皓黃家豪 等不特定病患矯正牙齒。
㈡又被告陳春明、王源、 謝菊文 、胡泰順及 葉媛菁 (被告謝
菊文、葉媛菁部分另行審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明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之規定,於執行醫療業務時,需據實填載病歷,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且明知被告王源並未實際為不特定之病患看診,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胡泰順實際看診,再由被告胡泰順以鉛筆將診療處方及歷程記載於便條紙附於病歷上,以便由被告陳春明、王源及謝菊文按月偽以被告王源為病患看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表、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申請總表(以下簡稱申請總表)、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醫令清單上,復由「杏心牙醫診所」助理即被告葉媛菁以被告王源之醫師 章蓋 於病歷,並按月將書面之申請總表(內含申請總表及門診處方及治療明細)以網路申報,另郵寄電磁紀錄磁碟片2片,而以此方式提出於中央健保局以申請支付醫療費用,致中央健保局陷於錯誤,遂核定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共計12,471,750元,足生損害於醫療紀錄之完整性及中央健保局核給醫療費用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王源係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未取得合格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被告在法院審理中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倘在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檢察官不察致未為不起訴之處分,仍向法院起訴者,因案件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則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查本件被告 王源業 於100年4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謄本附卷可稽(參見審訴卷第32、159頁);而本件係於100年5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6日桃檢朝文100偵2385字第03673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參見審訴卷第1頁)。是被告王源既已於訴訟繫屬於本院前死亡,即係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申請時間│申請件數│醫療費用(新│詐領金額(新│備註│││││臺幣/元)含│臺幣/元)││││││部分負擔│││├──┼─────┼────┼──────┼──────┼───┤│1│95年7月│418│46萬9805元│44萬9505元││├──┼─────┼────┼──────┼──────┼───┤│2│95年8月│452│46萬9620元│44萬8520元││├──┼─────┼────┼──────┼──────┼───┤│3│95年9月│230│27萬5535元│26萬4735元││├──┼─────┼────┼──────┼──────┼───┤│4│95年10月│210│24萬7540元│23萬8290元││├──┼─────┼────┼──────┼──────┼───┤│5│95年11月│263│36萬5130元│35萬2380元││├──┼─────┼────┼──────┼──────┼───┤│6│95年12月│236│28萬5610元│27萬4460元││├──┼─────┼────┼──────┼──────┼───┤│7│96年1月│210│28萬2295元│27萬3195元││├──┼─────┼────┼──────┼──────┼───┤│8│96年2月│227│28萬2140元│27萬1040元││├──┼─────┼────┼──────┼──────┼───┤│9│96年3月│267│31萬2580元│30萬0030元││├──┼─────┼────┼──────┼──────┼───┤│10│96年4月│177│21萬8850元│21萬1000元││├──┼─────┼────┼──────┼──────┼───┤│11│96年5月│268│35萬4780元│34萬1980元││├──┼─────┼────┼──────┼──────┼───┤│12│96年6月│272│35萬1860元│33萬9610元││├──┼─────┼────┼──────┼──────┼───┤│13│96年7月│315│40萬4920元│39萬0920元││├──┼─────┼────┼──────┼──────┼───┤│14│96年8月│261│33萬4810元│32萬2860元││├──┼─────┼────┼──────┼──────┼───┤│15│96年9月│234│30萬8200元│29萬6700元││├──┼─────┼────┼──────┼──────┼───┤│16│96年10月│321│39萬4520元│37萬8920元││├──┼─────┼────┼──────┼──────┼───┤│17│96年11月│266│35萬3670元│34萬1020元││├──┼─────┼────┼──────┼──────┼───┤│18│96年12月│243│35萬3915元│34萬2465元││├──┼─────┼────┼──────┼──────┼───┤│19│97年1月│242│35萬6740元│34萬5040元││├──┼─────┼────┼──────┼──────┼───┤│20│97年2月│194│28萬0440元│27萬1190元││├──┼─────┼────┼──────┼──────┼───┤│21│97年3月│233│34萬4965元│33萬4365元││├──┼─────┼────┼──────┼──────┼───┤│22│97年4月│234│32萬8480元│31萬7330元││├──┼─────┼────┼──────┼──────┼───┤│23│97年5月│173│25萬7620元│24萬9120元││├──┼─────┼────┼──────┼──────┼───┤│24│97年6月│143│21萬9080元│21萬2080元││├──┼─────┼────┼──────┼──────┼───┤│25│97年7月│187│26萬4950元│25萬6050元││├──┼─────┼────┼──────┼──────┼───┤│26│97年8月│184│25萬8640元│24萬9940元││├──┼─────┼────┼──────┼──────┼───┤│27│97年9月│199│31萬1925元│30萬2175元││├──┼─────┼────┼──────┼──────┼───┤│28│97年10月│245│33萬0955元│31萬9205元││├──┼─────┼────┼──────┼──────┼───┤│29│97年11月│204│28萬9220元│27萬9870元││├──┼─────┼────┼──────┼──────┼───┤│30│97年12月│227│31萬9235元│30萬8535元││├──┼─────┼────┼──────┼──────┼───┤│31│98年1月│184│27萬6310元│26萬7760元││├──┼─────┼────┼──────┼──────┼───┤│32│98年2月│253│34萬5365元│33萬3165元││├──┼─────┼────┼──────┼──────┼───┤│33│98年3月│196│29萬3380元│28萬4080元││├──┼─────┼────┼──────┼──────┼───┤│34│98年4月│277│41萬9230元│40萬6130元││├──┼─────┼────┼──────┼──────┼───┤│35│98年5月│180│24萬7110元│23萬8760元││├──┼─────┼────┼──────┼──────┼───┤│36│98年6月│184│26萬7950元│25萬9200元││├──┼─────┼────┼──────┼──────┼───┤│37│98年7月│191│26萬1015元│25萬2515元││├──┼─────┼────┼──────┼──────┼───┤│38│98年8月│150│20萬3480元│19萬6530元││├──┼─────┼────┼──────┼──────┼───┤│39│98年9月│126│16萬4440元│15萬8690元││├──┼─────┼────┼──────┼──────┼───┤│40│98年10月│146│18萬5940元│17萬9590元││├──┼─────┼────┼──────┼──────┼───┤│41│98年11月│127│17萬7870元│17萬2020元││├──┼─────┼────┼──────┼──────┼───┤│42│98年12月│157│23萬1360元│22萬3960元││├──┼─────┼────┼──────┼──────┼───┤│43│99年1月│150│22萬1450元│21萬4350元││├──┼─────┼────┼──────┼──────┼───┤│44│99年2月│2│2570元│2470元││├──┴─────┴────┴──────┴──────┴───┤│◎總計詐領金額:1247萬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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