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聲請人 江宜秀 上列聲請人江宜秀因與相對人 許文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宜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許文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抑或為「 許文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