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抗告人 江宜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文杉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抗告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