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正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詹正權為計程車司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上午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街往延平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莒光路口欲左轉莒光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搶先左轉,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上開路口搶先左轉,撞擊當時由告訴人 陳運福 騎乘在莒光路口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運福告訴被告詹正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8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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