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尤武文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