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添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添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莊添福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26號及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1年2月2日│101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4│101年度偵字第75││││59號│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101年度交易字第││實││第226號│33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101年度交易字第││決││第226號│334號││├────┼────────┼────────┤││確定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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