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盧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期│確定│確定日││││││審││判決│期│├────┼───┼────┼──────┼────┼────┼──┼───┤│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7│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100年12│同前│101年││級毒品│刑6月│月10日│法院檢察署│年度訴字│月9日││1月2│├────┼───┼────┤100年度毒偵│第2086號│││日││施用第二│有期徒│100年7│字第4849號││││││級毒品│刑2月│月12日││││││├────┼───┼────┼──────┼────┼────┼──┼───┤│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6│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100年12│同前│101年││級毒品│刑7月│月12日│法院檢察署│年訴字第│月29日││2月13│││││100年度毒偵│2739號│││日│││││字第7186號│││││├────┼───┼────┼──────┼────┼────┼──┼───┤│施用第二│有期徒│100年6│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101年1│同前│101年││級毒品│刑3月│月12日採│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月31日││2月29││││尿前96小│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日││││時內某時│字第3011號│桃簡字第│││││││││2582號││││├────┼───┼────┼──────┼────┼────┼──┼───┤│施用第一│有期徒│100年10│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1│101年5│同前│101年││級毒品│刑7月│月25日19│法院檢察署│年度訴字│月24日││6月12││││時50分採│101年度毒偵│591號│││日││││尿前26小│字第1350號││││││││時內某時││││││├────┼───┼────┤││││││施用第二│有期徒│100年10│││││││級毒品│刑3月│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