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郭瑞相 、 林婉靖 即 林麗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瑞相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債務人郭瑞相於民國89年10月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婉靖即林麗美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