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告 連昭月
連昭文 連郁文 被告 蘇浚榮
顏城 陳志明 劉孟雯 簡吉志 江榮輝 徐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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