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千祿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
4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陳志峯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尹茜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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