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朱麗鶯
朱雅伶 朱炎爐 朱柏青 被告 林思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翊臻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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