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陳慶瑞 訴訟代理人 游子毅 律師被告 郭桂鳳
吳郭彩勤 郭秋香 郭治 張雅婷 張恩綺 張宣駿 張惟婕 (原名: 張育淇
郭文隆 劉民寅 (即 劉張嬌 來之繼承人)
劉銘棠 (即 劉張嬌來 之繼承人)
劉銘崧 (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劉鐘聰 (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建伸 被告 劉銘楷 (即劉張嬌來之繼承人)
張勤學張來富 劉張評 上列八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貴美 被告 陳張來 有訴訟代理人 陳思含 被告 郭新發 訴訟代理人 郭寶宗 被告 劉振財
郭應林 (即 郭水源 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珠 (即郭水源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葉 (即郭水源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華 (即郭水源之承受訴訟人)
郭秀滿 (即郭水源之承受訴訟人)
郭吳員 郭芳國 郭文田
郭天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洪炎鐘 (被告洪 郭秀鳳 之繼承人)
洪建捷 (被告 洪郭秀鳳 繼承人)
洪意鈞 (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靜伶 (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洪儀姍 (被告洪郭秀鳳繼承人)
劉振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被告 劉振旺
劉進發 尤萬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尤文良 被告 張財添
張樹 張小忠 張清吉 兼上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張永務 被告 郭晏群 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郭東陽 被告 郭永樹
郭永山 尤天來 (即 尤許蜜 之繼承人)
尤天生 (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秀桃 (即尤許蜜之繼承人)
尤素珠 (即尤許蜜之繼承人)兼上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尤天賜 (即尤許蜜之繼承人)被告 王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尤天來、尤天生、尤秀桃、尤素珠、尤天賜為尤許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被告劉銘崧、劉民寅、劉鐘聰、劉銘棠、劉銘楷為劉張嬌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被告洪炎鐘、洪建捷、洪意鈞、洪靜伶、洪儀姍為洪郭秀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尤許蜜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4月25日死亡,被告尤天來、尤天生、尤秀桃、尤素珠、尤天賜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91至306頁)。 張重之 繼承人即被告劉張嬌來則於訴訟繫屬中之107年11月20日死亡,被告劉銘崧、劉民寅、劉鐘聰、劉銘棠、劉銘楷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一第155頁)、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本院卷一第119至120頁)、台灣省嘉義縣戶籍登記簿(見本院卷一第121頁)戶籍謄本暨台灣省嘉義縣戶籍登記簿(見本院卷一第122至128頁)與劉張嬌來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二第261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二第249至259頁)等在卷可證。 郭興之 繼承人即被告洪郭秀鳳於訴訟繫屬中之107年11月4日死亡,被告洪炎鐘、洪建捷、洪意鈞、洪靜伶、洪儀姍為其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一第157頁)、戶籍謄本(本院卷一第133至136頁)與洪郭秀鳳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二第371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二第363至369頁)等在卷可憑。原告與被告尤天賜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無不合,爰裁定命前開為繼承人之被告分別承受前開訴訟繫屬中死亡被告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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